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A.向商标局申请复审
B.向商标局申请复议
C.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D.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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