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环境保护法〉办法》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申请之日起,应分别在()内批准或签署意见。
A.180(60)日、45日、15日
B.30(15)日、20日、10日
C.60(30)日、45日、30日
D.90(45)日、60日、4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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