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
A.不予受理
B.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机关申请
C.向市政府请示
D.转送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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