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具有()情形的,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A.购买方将专用发票丢失
B.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C.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D.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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