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铜仁市农村饮用水管理条例》,单位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倾倒垃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罚款。
A.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B.3000元以下3万元以下
C.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D.5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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