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日。
A.三十,二十
B.三十,十五
C.五十,二十五
D.五十,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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