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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区从事勘探、采矿、采伐、采挖、采药、捕捞、爆破等生产活动的单位,按季节停产或者复工的,每次停产后或者复工前,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将停产或者复工的时间期限、从业人员信息等情况报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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