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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宪法宣誓办法》规定,下列人员中,应该进行宪法宣誓的有()。

A.设区的市市长、副市长,县(市、区)长、副县(市、区)长,乡(镇)长、副乡(镇)长

B.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C.依法任命的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D.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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