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监察机关对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领导人员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先由()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职务,或者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免去职务或者撤销职务后,由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
A.本级行政领导
B.本级人民政府
C.上级行政领导
D.上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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