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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某县工商局以出售过期变质食品为由,依据食品安全法对某超市作出没收过期食品、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超市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处罚。复议机关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合法,但处罚幅度明显偏轻,不利于维护食品安全,于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作出变更行政处罚决定,除了没收过期食品外,将罚款金额变更为10000元。行政复议机关出于维护食品安全的原则变更罚款金额,于法有据合于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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