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A.七年
B.三年
C.十年
D.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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