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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6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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