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行政效率,实现社会管理的需要。《行政诉讼法》第56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A.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C.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D.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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