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至2016年3月期间,江某谎称做生意,采用付高息、用作废存单抵押等手段,诈骗作案12起,计款425700元。破案前被受害人共追要回128800元。其中陈某被诈骗110000元,陈某追要回72900元。破案后追缴赃款58357.9元,追缴物资折款45000余元,余款被江某挥霍一空。2006年12月27日,江某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陈某于2015年12月16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履行退还赃款赃物的法定职责,赔偿利息损失、误工费、交通费、生活补助费及其他损失。经审理,法院认为刑事诉讼中赃款赃物的收缴与退还系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属于司法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