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规定,企业方拒绝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其记入社会诚信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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