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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考核、评议和监督检查由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会同上级监察机关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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