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规定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接到申请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A.二十五日
B.三十五日
C.十五日
D.四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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