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破坏或者擅自改变生态保护红线标识标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以下罚款。
A.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B.五百元以下
C.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D.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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