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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供销社是当地一商场的股东,2009年该区供销社因债务纠纷被王某诉至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被判决偿还全部的债款。但是由于资不抵债,在执行程序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又裁定追加该商场为被执行人。但商场认为自己是一个独立核算的法人,不应成为该供销社债务纠纷的被执行人。该商场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但是这个执行异议被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被驳回之后,该商场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复议。2012年的3月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追加该商场为被执行人的民事裁定书。但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却拒绝执行,并于2013年指定县人民法院对该商场进行异地执行。关于以上事实,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本案当事人王某有权对法院的裁定申请复议

B.本案当事人王某有权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C.本案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拒绝执行省高院的裁定

D.本案中当高院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就意味着中院的裁定已经失去了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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