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进行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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