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A.省、自治区、直辖市
B.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
C.所在地的市级以上
D.所在地的县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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