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A.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B.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C.未依法受理、核实、处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
D.向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
E.泄露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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