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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的规定,下列可以担任乡、民族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人员有()。

A.本乡、民族乡、镇、街道的司法助理员

B.本乡、民族乡、镇、街道辖区内的村(牧)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C.上级委派的人员

D.在本乡、民族乡、镇、街道辖区内居住的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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