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15日
B.30日
C.60日
D.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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