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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根据修改后的《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某些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以下哪些不属于该事项范围()

A.财政金融

B.城乡建设与管理

C.环境保护

D.历史文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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