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可从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上述指定法官任期()。
A.二年
B.三年
C.五年
D.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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