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A.1年
B.1至3年
C.2年
D.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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