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商品住宅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限的存续期,存续期限少于国家有关规定的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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