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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31日,乙公司与客户刘某签订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360万元,自2017年2月1日零时合同生效,保险期间为1年;刘某于合同生效当日一次性交纳保险费0.72万元,乙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确认了保费收入。该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属于乙公司与E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E公司)签订的溢额再保险合同约定的业务范围。该再保险合同约定: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险自留额为100万元,E公司的分保额最高限额为300万元,分保手续费率为25%。2017年7月10日,被保险人刘某发生车祸死亡,乙公司确定该事故属于全额赔偿责任范围,于事故发生当月确认了赔付成本360万元。2017年7月29日,乙公司向刘某家属支付了保险赔款,该保险事故结案。乙公司就上述业务计算出应向E公司分出的保费金额为()万元。

A.0.13

B.0.18

C.0.52

D.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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