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规定,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或者省节能监察机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或者省节能监察机构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或者关闭。
A.吊销营业许可证
B.进行罚款
C.暂扣营业许可证
D.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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