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用户已出具相关安全证明或者书面凭证的物品时,应当如实记录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以及寄件人和收件人姓名、地址、电话等内容,并将记录资料保存()以上。
A.二年
B.三年
C.五年
D.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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