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征。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但未达到1.5%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两个标准分别是()
A.50%
B.60%
C.80%
D.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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