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需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事先报经()批准。
A.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B.县级人民政府
C.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D.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订单号:
遇到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