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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A.保管能力

B.仓储设施

C.质量检验

D.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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