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问题详情
搜索

甲、乙、丙分别出资15万元、20万元和70万元成立了一家化工产品加工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产品非常畅销,所以打算扩大再生产,于是又吸收丁的现金30万元作为其出资。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公司经营不善,负债累累,被债权人告上法庭。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作为丙出资的房产价值仅有30万元。又查明,丙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有30万元。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A.丙以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等到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再行补足

B.丙以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承担连带责任

C.丙以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D.丙以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查看答案
扫码继续教育神器小程序
拍照搜题
语音搜题
客服
微信扫码添加客服咨询
小程序
扫码打开小程序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