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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A.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B.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C.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D.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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